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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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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林与栗卫红、刘铁创、陈白、栗阳返还财产及侵权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再抗字第2号 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陈庆林,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栗卫红,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铁创,男,1949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申诉人(

(2013)安民再抗字第2号

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陈庆林,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栗卫红,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铁创,男,1949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白,女,1949年2月8日生,汉族。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栗阳,男,1994年7月10日生,汉族。

陈庆林因与栗卫红、刘铁创、陈白、栗阳返还财产侵权赔偿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安民水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安检民抗(2012)55号民事抗诉书,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安中民抗字第5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陈庆林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向明

审 判 员  郭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小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