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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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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与李素青、郭志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金初字第0001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 委托代理人翟丽红,系该行职工。 被告李素青,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 被告郭志彬,男,1979年9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与被告李素

(2013)安民金初字第0001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

委托代理人翟丽红,系该行职工。

被告李素青,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

被告志彬,男,1979年9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与被告李素青、志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初蓓佳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