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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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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与靳国芳、杨爱只、王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77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 负责人张志勇。 被告靳国芳,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爱只,女,195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有林,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2012)安民初字第77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

负责人张志勇。

被告靳国芳,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爱只,女,195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有林,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与被告靳国芳、杨爱只、王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韦东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