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774号 负责人张志勇。 被告张正,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书平,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守珍,女,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与被告张正、张书平、胡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韦东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