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750号 原告李爱清,男,1975年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文革,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成付,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双柱、任慧昌,河南鑫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爱清诉被告韩成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爱清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李爱清负担。 审判长 庞红梅 审判员 刘美云 审判员 初蓓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