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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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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福生与路景生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632号 原告邵福生,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路景生,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福生与被告路景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012)安民初字第632号

原告邵福生,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路景生,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福生与被告路景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福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福生负担。

审判员  韦东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