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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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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治国与姜委只、李瑞芹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许治国,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姜委只,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瑞芹,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治国与被告姜委只、李瑞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

(2012)安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许治国,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姜委只,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瑞芹,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治国与被告姜委只、李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治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治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治国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