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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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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安阳县水冶镇育才实验学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少民初字第00030号 原告许某某,男,2002年9月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许娜娜,女,系许某某母亲。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育才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菊香。 委托代理人吴保山,系该校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阳县水冶镇育才实验学校合同

(2013)安少民初字第00030号

原告某某,男,2002年9月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许娜娜,女,系某某母亲。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育才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菊香。

委托代理人吴保山,系该校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阳县水冶镇育才实验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阳县水冶镇育才实验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某法定代理人许娜娜负担。

审判员  刘美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