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梅荣芹,女,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

被告某某,男,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梅荣芹,女,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日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但是存在欺骗的色彩。结婚后,被告不能善待原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加之被告性格懒惰,不务正业,导致原被告双方从2011年8月分居至今。故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个人财产。

被告辩称,原被告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根本没有个人财产,如原告执意离婚,原告应返还被告彩礼款28880元和订亲2200元及金耳环一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相识,并于2010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于2011年8月底分居至今,双方婚后无个人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婚后也无子女。在原被告结婚典礼时,被告方给付原告方彩礼款8000元和购买手机款800元及给原告方小孩钱1600元。现被告方生活较困难。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所举村委会证明一张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为自由恋爱,但在婚姻出现问题后不能互谅互让,直至分居至今,且经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个人财产格力挂机空调一台、21寸彩电一台,无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财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28880元,原告只认可8000元,被告举证人韩丙福、李新法和录音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原则,故彩礼以原告认可的8000元为准,因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现在被告家生活困难,故对彩礼原告方应予以适当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告刘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李某某彩礼款3000元。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日富

人民陪审员  赵卫军

人民陪审员  林 莉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路文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