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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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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829号 原告刘某某,女,1967年2月10日省,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男,1965年3月26日省,汉族,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

(2013)安民初字第01829号

原告某某,女,1967年2月10日省,汉族,农民。

被告某某,男,1965年3月26日省,汉族,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马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