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少民初字第00009号 原告裴利军,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张金某,男,2000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张银某,男,2000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杨风英,女,1948年8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利军诉被告张金某、张银某、杨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利军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利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裴利军负担。 审判员 初蓓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