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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利军与张金某、张银某、杨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少民初字第00009号 原告裴利军,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张金某,男,2000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张银某,男,2000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杨风英,女,1948年8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利军诉被告张金某、张银某、杨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3)安少民初字第00009号

原告裴利军,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张金某,男,2000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张银某,男,2000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杨风英,女,1948年8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利军诉被告张金某、张银某、杨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利军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利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裴利军负担。

审判员  初蓓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