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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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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双庆与安阳县曲沟镇东彰武村村民委员会、张禄堂、韩三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639号 原告袁双庆,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曲沟镇东彰武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大红,村委主任。 被告张禄堂,男,成年,汉族。 被告韩三中,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双庆与被告安阳县曲沟镇东彰武村

(2012)安民初字第639号

原告袁双庆,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曲沟镇东彰武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大红,村委主任。

被告张禄堂,男,成年,汉族。

被告韩三中,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双庆与被告安阳县曲沟镇东彰武村村民委员会张禄堂韩三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双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双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双庆负担。

审判员  韦东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