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639号 原告袁双庆,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王大红,村委主任。 被告张禄堂,男,成年,汉族。 被告韩三中,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双庆与被告安阳县曲沟镇东彰武村村民委员会、张禄堂、韩三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双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双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双庆负担。 审判员 韦东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