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257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委托代理人杨庆。 法定代表人田银书。 委托代理人何怀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县资源运营管理局临漳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县资源运营管理局临漳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71元,减半收取6985元,由原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美云 人民陪审员 申振宇 人民陪审员 王书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偷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