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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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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武晓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少民初字第00010号 原告武某某,女,2010年10月1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付艳瑜,女,系武某某母亲。 被告武晓龙,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系武某某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武晓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安阳县

(2013)安少民初字第00010号

原告某某,女,2010年10月1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付艳瑜,女,系某某母亲。

被告武晓龙,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系武某某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武晓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晓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武某某法定代理人付艳瑜、被告武晓龙各负担450元。

审判员  刘美云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