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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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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 与诶高韩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978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韩某某,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

(2013)安初字第01978号

原告某某,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

被告韩某某,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马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