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许民初字第2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青,职务,经理 地址;安阳县许家沟乡相村。 被告李伟江,男,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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