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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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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208号 原告毛某某,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任某某,男,26岁,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申请撤

(2013)安民初字第00208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某某,男,26岁,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员王明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员  王明豪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