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铜民初字第00019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乙多次找原告王某甲协商,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文运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