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海顺诉路玉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铜民初字第1348号 原告王海顺,男,汉族。 被告路玉军,男,汉族。 原告王海顺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路玉军已把欠款给付原告王海顺,原告王海顺要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

(2013)安铜民初字第1348号

原告王海顺,男,汉族。

被告路玉军,男,汉族。

原告王海顺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路玉军已把欠款给付原告王海顺,原告王海顺要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顺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