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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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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顺与杨怀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民初字第0220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民初字第0220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