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民初字第0220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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