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535号
原告冯某某,男,汉族。
被告程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 文 运
审 判 员 刘 俊 杰
人民陪审员 任 慧 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 安 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