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铜民初重字第00003号 原告杨某某,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海祥,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钟爱青,系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女。 法定代表人王三元,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有海,男,1954年5月16日生。 原告王某某、杨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柏涧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杨某某于2011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判决后两原告王某某、杨某某不服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院于2012年8月31日以(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我院重审。发回重审后,两原告追加被告西柏涧村委会为共同被告。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7日、5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杨某某及其共同代理人杨海祥、被告王某乙、王某甲及其代理人钟爱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柏涧村委会代理人王有海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杨某某以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协议,纠纷得以解决并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运 审 判 员 李晓亮 人民陪审员 史富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路文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