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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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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所与张禄堂、姬天福、杜成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229号 原告宋玉所,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 被告张禄堂,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 第三人姬天福,男,1957年11月17日生,汉族。 第三人杜成军,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所与被告张禄堂及第三人姬天福、

(2013)安初字第01229号

原告宋玉所,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

被告张禄堂,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

第三人姬天福,男,1957年11月17日生,汉族。

第三人杜成军,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所与被告张禄堂及第三人姬天福、杜成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所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玉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玉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宋玉所负担。

审 判 长  申 兴

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

人民陪审员  张军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希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