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442号 法定代表人孙先芹,经理。 法定代表人赵爱丰,院长。 被告安阳县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庆祥,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远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骨科医院、安阳县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远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远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7.8元,减半收取3928.9元,由原告安阳县远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东生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