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金初字第00046号 委托代理人王小平,系该信用社职工。 被告刘广庆,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张合顺,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姬保新,男,1959年1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与被告刘广庆、张合顺、姬保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94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初蓓佳 人民陪审员 秦海霞 人民陪审员 张军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希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