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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与刘广庆、张合顺、姬保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金初字第00046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 委托代理人王小平,系该信用社职工。 被告刘广庆,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张合顺,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姬保新,男,1959年1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

(2013)安民初字第00046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

委托代理人王小平,系该信用社职工。

被告刘广庆,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张合顺,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姬保新,男,1959年1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与被告刘广庆、张合顺、姬保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94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初蓓佳

人民陪审员  秦海霞

人民陪审员  张军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希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