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819号 原告孙庆付,男,1979年7月4日出生。 被告孙希德,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 原告孙庆付与被告孙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红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28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三个月后归还。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崔要,被告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欠原告款不错,但现在没有钱,有钱就不。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三个月后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崔要,被告拒绝偿还,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据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理应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