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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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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杏云、郝宗学、郝如芹、郝燕芹、郝艳斌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务用车有限公司、李保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882号 原告刘杏云,女,1930年3月25日出生。 原告郝宗学,男,1947年9月30日出生。 原告郝如芹,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 原告郝燕芹,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郝艳斌,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 原告郝艳斌,男,1976年5

(2013)安民初字第00882号

原告刘杏云,女,1930年3月25日出生。

原告郝宗学,男,1947年9月30日出生。

原告郝如芹,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

原告郝燕芹,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郝艳斌,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

原告郝艳斌,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宁商务用车有限公司。

被告李保华,男,49岁。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杏云、郝宗学、郝如芹、郝燕芹、郝艳斌诉被告中国重汽集团宁商务用车有限公司、李保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杏云、郝宗学、郝如芹、郝燕芹、郝艳斌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杏云、郝宗学、郝如芹、郝燕芹、郝艳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杏云、郝宗学、郝如芹、郝燕芹、郝艳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庞红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偷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