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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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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峰与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721号 原告刘保峰,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志刚,又名张治岗,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峰与被告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峰的申请符合

(2012)安民初字第721号

原告刘保峰,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志刚,又名张治岗,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峰与被告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保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保峰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