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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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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西柏坡镇卫生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714号 原告平山县西柏坡镇卫生院。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山县西柏坡镇卫生院与被告中国

(2013)安民初字第00714号

原告平山县西柏坡镇卫生院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山县西柏坡镇卫生院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山县西柏坡镇卫生院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西柏坡镇卫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山县西柏坡镇卫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9元,由原告平山县西柏坡镇卫生院负担。

审 判 长  申 兴

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

人民陪审员  张军艳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希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