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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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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楠与李某亮健康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少民初字第00036号 原告李某楠,男,2000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李某亮,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楠与被告李某亮健康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楠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

(2013)安少民初字第00036号

原告李某楠,男,2000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李某亮,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楠与被告李某亮健康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楠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楠负担。

审判员  初蓓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