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2378号 被告赵文江,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军与被告赵红军、赵文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军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何海军负担。 审判员 初蓓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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