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432号 原告杜庆波,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范显军,男,1968年6月6日出生。 被告王明发,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 被告王六的,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波与被告王卫兵、范显军、李拥军、王明发、王六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庆波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庆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庆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杜庆波负担。 审判员 初蓓佳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