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许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李付生,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田旺生,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告杨文保,男,成年,汉族,住林州市横水镇杨家庄村。 本院受理原告李付生诉被告田旺生、戚会堂、杨文保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日富 人民陪审员 赵卫军 人民陪审员 林 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路文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