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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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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京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徐贵书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铜民初字第00021号 原告安阳市京鑫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京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京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某主动和原

(2012)安铜民初字第00021号

原告安阳市京鑫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京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京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某主动和原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安阳市京鑫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京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