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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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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智军与冯江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00153号 原告牛某某,男,汉族。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冯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多次找原告牛某某协商,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

(2012)安民初字第00153号

原告牛某某,男,汉族。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冯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多次找原告牛某某协商,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牛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