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铜民初字第00748号 原告:杨爱心,男,汉族。 原告:王爱花,女,汉族。 被告:刘确华,男,汉族。 被告:陈绪德,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心、王爱花诉被告刘确华、陈绪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心、王爱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爱心、王爱花称证据不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爱心、王爱花撤回起诉。 审判长 张文运 审判员 刘俊杰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