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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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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爱心诉王爱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铜民初字第00748号 原告:杨爱心,男,汉族。 原告:王爱花,女,汉族。 被告:刘确华,男,汉族。 被告:陈绪德,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心、王爱花诉被告刘确华、陈绪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心、王爱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

(2013)安铜民初字第00748号

原告:杨爱心,男,汉族。

原告:王爱花,女,汉族。

被告:刘确华,男,汉族。

被告:陈绪德,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心、王爱花诉被告刘确华、陈绪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心、王爱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爱心、王爱花称证据不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爱心、王爱花撤回起诉。

审判长  张文运

审判员  刘俊杰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