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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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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保生与刘张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民初字第00067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多次找原告吴某某协商,原被告已达成一致

(2012)安民初字第00067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多次找原告吴某某协商,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