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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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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万军、李旺生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199号 原告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阳县马家乡横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福山,职务,经理 被告李旺生,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万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

(2013)安民初字第01199号

原告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阳县马家乡横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福山,职务,经理

被告李旺生,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万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旺生,李万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30元,减半收取6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牛天海

审判员  王明豪

审判员  王马飞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