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199号 住所地,安阳县马家乡横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福山,职务,经理 被告李旺生,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万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旺生,李万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福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30元,减半收取6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牛天海 审判员 王明豪 审判员 王马飞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