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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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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恩德与被告安阳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相州支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被告安阳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卯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瑞。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相州支公司水冶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侯宝林。 委托代

被告安阳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卯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瑞。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相州支公司水冶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侯宝林。

委托代理人李慧峰,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守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恩德与被告安阳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郑州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相州支公司水冶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安阳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人保财险安阳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守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兴业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恩德诉称,2013年1月1日20时40分,原告所有的豫EX5888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N381挂骏强牌重型全栅式半挂车在山西省汾阳市汾平高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驶下公路侧翻,致车辆车损和产生施救费等。原告车辆在人保财险郑州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主车303600元,挂车86350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均不计免赔。车辆损失经被告人保财险安阳公司评定确认为46675元,产生的施救费等损失为421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施救等损失88775元。

被告兴业运输公司未答辩。

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辩称,自己公司仅对确认的车损进行赔偿,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法院应确认自己公司赔偿后原告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归自己公司所有。鉴定费、诉讼费不在赔偿范围。

被告人保财险安阳公司辩称,原告与自己公司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对自己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应由自己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20时40分,袁恩德驾驶豫EX5888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N381挂骏强牌重型全栅式半挂车在山西省汾阳市汾平高速连接线15KM+760CM处与赵明远驾驶的晋JE7958桑塔纳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袁恩德驾驶车辆驶下公路侧翻。车辆翻入李兆录冬葱地、李海涛苗木地。经汾阳市公安局认定,袁恩德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明远负事故主要责任。2013年1月4日,山西省文水司法鉴定中心对豫EX5888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N381挂骏强牌重型全栅式半挂车车速进行了鉴定,袁恩德支付鉴定费3000元,2013年1月9日,山西省汾阳司法鉴定中心对豫EX5888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N381挂骏强牌重型全栅式半挂车和晋JE7958桑塔纳牌轿车碰撞痕迹进行了鉴定,袁恩德支付鉴定费2000元。2013年1月3日施救豫EX5888主车、豫EN381挂车用去吊车费、施救费7200元。豫EX5888主车、豫EN381挂车车辆侧翻进李兆录冬葱地、李海涛苗木地损害李兆录一亩冬葱、李海涛半亩苗木费用8000元。从地里将煤运出装载机费、人工费合计4400元。2013年2月28日支付汾阳市精益修理厂停车费7000元。2013年5月,豫EX5888主车、豫EN381挂车经被告人保财险安阳公司评定车损分别为26575元和20100元。原告为处理事故支出交通费2000元。另查明,袁恩德系豫EX5888主车、豫EN381挂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兴业运输公司名下。袁恩德于2012年1月13日在人保财险郑州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主车303600元,挂车86350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均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2012年1月14日至2013年1月13日。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未向赵明远提出损害赔偿。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责任认定书、行车证、保险单两份、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两份、施救费单据、吊车费单据、停车费单据、事故车车速鉴定书、事故车车速鉴定单据、协议书、收款收据、交通费单据、被告安阳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产权确认证明书和放弃权利证明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既可以先请求第三者赔偿,也可以先请求保险人赔偿,对此被保险人有选择权。现原告要求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予以赔偿于法有据。原告请求的主车、挂车损失,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并无异议,原告请求的鉴定费、交通费、停车费、施救费等均系该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为防止和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对此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应以车损险赔偿原告。原告请求的赔偿李兆录、李海涛冬葱、苗木损失,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应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原告。原告请求的过高部分,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2000元。车辆侧翻进李兆录冬葱地、李海涛苗木地支付损害李兆录一亩冬葱、李海涛半亩苗木费用原告虽与李兆录等人达成赔偿协议,但该协议赔偿费用过高,本院酌定为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恩德豫EX5888主车车损26575元、豫EN381挂车车损20100元、施救费7200元、停车费7000元、装载机费及人工费4400元、损害李兆录冬葱、李海涛苗木8000元、鉴定费50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802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5元,由原告负担115元,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亮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