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静,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孙海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林生诉被告孙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林生诉称,2011年4月25日,原告承揽了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的安装工程。经协商,将工程承包给了李玉龙,李玉龙雇佣孙静进行施工时,孙静从高处摔伤。被告孙静家属到工地上闹事,工程被迫停工,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孙静未到原告王林生工地闹事,原告起诉主体不符。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林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凤玲 审 判 员 刘美云 人民陪审员 申振宇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淑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