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士付,男,1949年4月10日生,汉族。 原告王明芳与被告李士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被告向张贾店村卫生纸厂集资,该借款的债务人是张贾店村卫生纸厂,被告当时是张贾店村党支部书记,是原告该笔借款的经手人,原告不应向被告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明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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