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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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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付义、秦丽、秦娟、秦晓、秦楠与王宁超、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水民初字第00062号 原告秦付义,男,1951年12月22日生,汉族。 原告秦丽,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秦娟,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秦晓,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秦楠,女,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宁

(2013)安水民初字第00062号

原告秦付义,男,1951年12月22日生,汉族。

原告秦丽,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秦娟,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秦晓,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秦楠,女,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宁超,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国志,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现林,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付义、秦丽、秦娟、秦晓、秦楠诉被告王宁超、安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秦付义、秦丽、秦娟、秦晓、秦楠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付义、秦丽、秦娟、秦晓、秦楠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日富

审 判 员  张国亮

人民陪审员  董 莹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清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