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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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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831号 原告牛某某,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青艳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

(2013)安民初字第01831号

原告某某,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某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青艳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明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