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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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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桑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232号 原告桑某,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付某某,女,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2013)安民初字第00232号

原告桑某,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某某,女,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卫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