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安水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李俊山,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丕新,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山诉被告宋伏生、安阳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山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亮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