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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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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山与宋伏生、安阳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安水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李俊山,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丕新,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伏生,男,1954年7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安阳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安水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李俊山,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丕新,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伏生,男,1954年7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安阳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山诉被告伏生、安阳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山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亮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