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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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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925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

(2013)安民初字第00925号

原告某某,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日富

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

人民陪审员  林 莉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清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