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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云与秦卫峰、王庆华、秦艳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水民初字第565号 原告李锦云,女,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用其,男,汉族。 被告秦卫峰,男,36岁,汉族。 被告王庆华,女,成年,汉族。 被告秦艳振,男,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本院在审

(2012)安水民初字第565号

原告李锦云,女,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用其,男,汉族。

被告秦卫峰,男,36岁,汉族。

被告庆华,女,成年,汉族。

被告秦艳振,男,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云与被告秦卫峰庆华秦艳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锦云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锦云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锦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锦云负担。

审 判 长  祝晓涛

审 判 员  张国亮

人民陪审员  潘 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 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