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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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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阳与冯金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汤阴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水民初字第488号 原告杨阳,男,1994年3月12日生,汉族。 被告许金顺,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汤阴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阳诉被告冯金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汤阴分公司交通事

(2012)安水民初字第488号

原告杨阳,男,1994年3月12日生,汉族。

被告许金顺,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阴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阳诉被告冯金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阴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阳负担。

审 判 长  牛天海

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

陪 审 员  程鹏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