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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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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栋与崔贵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498号 原告张栋,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建平,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贵林,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福,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张栋与被告崔贵林机动车交通

(2013)安民初字第01498号

原告张栋,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建平,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贵林,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福,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张栋与被告崔贵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刘永伟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栋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日富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