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498号 原告张栋,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建平,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贵林,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福,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张栋与被告崔贵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刘永伟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栋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日富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