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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凯国、王玉林与王仲义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民水初字第107号 原告许凯国,男,1981年10月29日生,汉族。 原告王玉林,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 被告王仲义,男,1954年10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凯国、王玉林与被告王仲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凯国、王玉林于2011年12

(2012)安民水初字第107号

原告许凯国,男,1981年10月29日生,汉族。

原告王玉林,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

被告王仲义,男,1954年10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凯国、王玉林与被告王仲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凯国、王玉林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仲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市区支行的存款100万元,并已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凯国、王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仲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市区支行的存款100万元(帐户6228481350505143113)。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天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